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重訴,38,201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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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王梅英
鄭惠元
鄭丞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鄭王梅英、鄭惠元、鄭丞君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25,498 元、2,486,364 元、1,566,031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38,476元、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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