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號
抗 告 人 蘇旺仁
相 對 人 蘇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