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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李棋德
聲 請 人 李世昌
聲 請 人 李世景
聲 請 人 李世惠
聲 請 人 李麗容
聲 請 人 李麗芳
聲 請 人 李孝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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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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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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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15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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