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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21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債 務 人 史榮昌
債 務 人 史榮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債務人史榮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零陸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史榮昌、史榮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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