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52號
債 權 人 張浡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彩玫即格子興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聲請金額(聲請狀之原因事實中表明債務人已清償新台幣5,000元,請求之總金額100,000元似未扣除該已清償之金額)。
二、債務人藍彩玫即格子興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