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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9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川國
代 理 人 曾學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淑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台端聲請狀關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記載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方式,其與所附之附表不同,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楊淑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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