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001,2012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001號
債 權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寬常
債 務 人 VILLANUEVA TEODORA EVANGELISTA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VILLANUEVA TEODORA EVANGELIST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VILLANUEVA TEODORA EVANGELISTA之在台居留證影本。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如聲請狀所載附件(本票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掛號回執影本一件、居留證影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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