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0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張明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二)、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參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