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0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吳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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