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205,2012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205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債 務 人 葉浩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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