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282號
債 權 人 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圳
債 務 人 德硯鋼鐵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義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柒拾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新台幣柒拾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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