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385,2012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17號


債 務 人 張明雪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