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國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國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8日止累計95,563元正未給付,其中74,847元為消費款;
20,569元為循環利息;
1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國財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4847 │ │8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