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437,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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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博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博彥於093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1,601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9,71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91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9,710元整自096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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