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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6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羅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羅麗華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31日止累計186,233元正未給付,其中104,663元為本金;
81,486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麗華於民國95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分02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31日止累計18,114元正未給付,(其中9,682元為本金, 8,4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麗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31日止累計3,041元正未給付,其中1,647元為消費款;
1,394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367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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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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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羅麗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4663│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羅麗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682元│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羅麗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47元│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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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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