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717,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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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17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顏智卿
債 務 人 德硯鋼鐵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王義溥

債 務 人 曾秋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叁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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