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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66號
債 權 人 陶珍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珍鑽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積欠投資款之相對人為寶珍鑽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王碧瑩;
若為前者,請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債務人寶珍鑽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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