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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黃崧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㈡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㈢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均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崧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簽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各一紙,向債權人借款398萬元正,並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原為20年;
嗣後因債務人符合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資格,於民國95年7月28日再行簽立「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將當時借款餘額3,914,299元,區分為(1)2,200,000元(2)1,714,299元,以適用不同利率計算,現按年息(1)2.417%(2)2.375%計算;
又於民國99年9月28日債權債務雙方協議將借款期限延長至(1) 124年8月30日(2) 124年10月24日,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另債務人黃崧溢於民國95年11月16日簽立住宅貸款契約一紙,再向債權人借款46萬元正,並於民國95年11月24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19年,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2.24%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28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101年3月29日、23日及4月23日止,尚共積欠本金3,605,954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379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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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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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崧溢 │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7% │
│ │170064│ │月30日起 │ │ │
│ │2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崧溢 │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375% │
│ │155592│ │月24日起 │ │ │
│ │8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崧溢 │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24% │
│ │349384│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崧溢 │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0064│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崧溢 │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5592│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黃崧溢 │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9384│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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