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880,2012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880號
債 權 人 林志隆


債 務 人 劉瀞蔚
債 務 人 陳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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