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912,2012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91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王振安
債 務 人 翔強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陳密
之1

債 務 人 張黃淑惠

債 務 人 黃劉百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叁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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