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134號
債 權 人 陳桂森
債 務 人 蔡溫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溫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持本票票號045157號,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之請求依據何在?(該本票之發票人為蔡溫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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