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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137號
債 權 人 張美蘭
債 務 人 鍾秀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秀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侵害債權人民法第195條規定其中之何種法益?
二、另請具狀釋明精神慰撫金30萬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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