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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2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鈺珊
債 務 人 李國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上開本金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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