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4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蕭瑩澤
21之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蕭瑩澤於民國92年0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2月28日起至民國94年0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05日止累計128,591元正未給付,其中53,125元為本金;
75,382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瑩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05日止累計151,844元正未給付,其中56,879元為消費款;
91,365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44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瑩澤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3125 │ │9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瑩澤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6879 │ │9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