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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434號
債 權 人 莊謝鑾香
債 務 人 張添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添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依聲請狀附件證物退票理由單之提示日期為101 年8 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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