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4543,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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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54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楊春美

債 務 人 吳樹揚

一、債務人楊春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樹揚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楊春美邀同吳樹揚為保證人,於民國89年11 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15 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89年1 1 月23日起至民國109 年11月23日止,計20年,每期一個月,如有一期未履約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還款方式:自第1 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

利息(1) 新臺幣200 萬元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目前為5.35%)加1%計算( 目前為年利率6.3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2) 新臺幣215 萬元貸款利率自民國89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90年11月23日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 目前為7.49%)減4.6 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34%)機動調整,自民國90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91年11月23日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 目前為7.49%)減3 碼( 計目前為年利率6.74%)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1年11月23日起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 目前7.49% ) 加1.64碼 (每碼0.25%)計目前為年利率7.9%,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

詎自民國101 年05月2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1,079,307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㈡如對債務人楊春美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吳樹揚給付之。

㈢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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