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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7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李文興
債 務 人 李坤霖
一、債務人李文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文興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坤霖付清償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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