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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228號
債 權 人 史怡然
樓
債 務 人 李志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志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為101年5月28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又支票未提出退票理由單,無法以票據關係請求)。
二、債務人李志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人之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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