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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845號
債 權 人 張金鐘
債 務 人 林家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正確利息起算日(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2年4月30日,且聲請狀之事實理由載明自借款後一個月還款,利息起算日應非自借款日之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林家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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