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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898號
債 權 人 蔡麗珠
債 權 人 畢景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獅甲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雄市獅甲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1年4月30日擇一請求),請具狀陳明之。
三、按聲請狀所載,二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不同,且債權人蔡麗珠係於債務人處受僱擔任會計,而債權人畢景崧係於債務人處受僱擔任水電工,兩者顯係不同之原因事實,請債權人蔡麗珠、畢景崧僅列一人為債權人,另一人請具狀撤回,俾利另案聲請。
四、請列明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以供聯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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