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257,201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57號
債 權 人 陳秋薇


債 務 人 林煥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煥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計算及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煥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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