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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6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上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率為何,並補正相關契約資料關於利率之約定(依聲請狀所附契約資料利率為零)。
二、債務人林上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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