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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號
代 理 人 王怡仁
債 務 人 劉宗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肆拾玖元㈡參佰貳拾陸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均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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