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327,201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32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洪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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