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787,2012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7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張秀如
債 務 人 賴許金花

債 務 人 賴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零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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