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9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李秀春
債 務 人 李衍志即許家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衍志即許家源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衍志即許家源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李衍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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