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 權 人 楊靖男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榮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應提出債務人王榮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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