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林俊雄
債 務 人 張振華
債 務 人 林桂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振華、林桂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各筆金額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原因事實欄所述,其請求之各筆金額何者為連帶債務,何者為個別欠款,請分別敘明之。
若為個別之債務,請列出對各債務人個別請求之標的金額;
若為連帶負責之債務,請提出契約明示約定或法條依據)。
二、請釋明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