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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務 人 柯宥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叁佰柒拾元、⑵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⑴百分之二點六八、⑵百分之八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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