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債 權 人 伯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信
債 務 人 亞飛梭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增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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