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914,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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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余榮林
巷2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余榮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3日止累計11,249元正未給付,其中3,298元為消費款;

7,951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榮林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298元│          │1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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