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文貴
上聲請人李文貴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書面證明( 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