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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男
上聲請人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向付款銀行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二、如聲請人非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由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若未背書轉讓,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應向本院具狀更改聲請人為真正之票據權利人並將原聲請人改列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
三、倘聲請人係受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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