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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羅昶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編號002 ,票據號碼AK0000000 ,票據金額肆仟零柒拾壹元整之支票,其發票日101 年5 月31日與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即付款銀行所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之101 年6 月30日並不一致,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6 日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送達聲請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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