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催,628,201209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邱壽銓
上聲請人邱壽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 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