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執消債清,39,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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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育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未婚,依其於清算事件陳報狀所稱名下無財產,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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