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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高敏綺
號
相 對 人 蔡幼
相 對 人 陳天祐
相 對 人 陳志杰
相 對 人 洪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幼、陳天祐、陳志杰、洪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此為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所使然。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於㈠民國97年11月27日㈡98年11月10日所立抵押權契約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相對人蔡幼、陳天祐、陳志杰、洪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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