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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高靜瑜
相 對 人 蔡幼
相 對 人 陳天祐
相 對 人 陳志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幼、陳天祐、陳志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按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應以本案標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當事人,如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據資料影本。
三、相對人蔡幼及債務人陳天祐、陳志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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