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河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東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不動產附表。
二、相對人陳東卿、曾東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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