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李佳興
聲 請 人 王振芬
相 對 人 陳光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光燦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陳光燦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所附金錢借貸契約書、支票未記載陳光燦須負給付責任)
二、相對人陳光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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